29/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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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嚴打投資物業作非法旅館

【本報訊】澳門消息:澳門立法會最近通過《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例,訂明若香港或內地人在澳門置業投資居留期間,其單位被利用作非法旅館,可被罰款兩萬至十萬元不等,及可能影響其臨時居留續期;若是經營或控制非法旅館人士,每單位更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另外,入住非法旅館人士,若不與當局合作,亦可被罰三千元。新例最快下月十三日生效。

根據新例,即使用作非法旅館單位的業主未必一定是經營者,但基於業主對調查及取締非法旅館起重要作用,故業主與執法部門有合作義務,業主須在收到相關通知三十日內向旅遊局提供資料,及終止提供非法住宿,如違反合作義務,會被罰款兩萬至十萬元不等;若業主是投資居留人士,當局會通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直接影響其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甚至取消臨時居留許可。

而招攬他人入住者可被處罰二萬至十萬;入住非法旅館人士,新例訂明有義務與執法部門合作,違者可被罰款三千元,若限期內不繳納,可能被禁止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