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年近花甲的印尼華僑情陷比他年輕廿載的內地寡婦,向對方贈送深圳及香港物業,又打本做生意,但同居三年已被趕出家門,連香港物業也被迫遷出,聲稱耗去百多萬人民幣及百多萬港幣的男子最終人財兩失,由法援署代表他興訟控告女方違反婚約,欲討回逾二百萬元財產。不過,女方指原告人性慾旺盛、性格變態故分手。經審訊後,高院昨裁定二人並無婚約,有關財產只是老華僑「愛的饋贈」,判決女方毋須歸還。
原告鄢鴻偉,九八至九九年在深圳認識被告張秀娟(又名張朔源),當時他五十八歲,九九年八月便與育有三名子女的三十八歲被告同居,一個月後,原告給了被告逾二十一萬元人民幣,與家人合資在深圳建四層高別墅。同年底又以逾五十七萬元人民幣在深圳置業;○○年三月,再耗八十二萬港元購入天水圍天愛苑一個居屋單位,但兩個物業均以被告作登記業主。
被告指強行性交遂分手
○二年,原告稱打本四十萬元給被告做生意,甚至用了四十萬元助被告及其家人還債等。
被告在審訊時曾指有獨立經濟能力,否認原告曾出錢買樓及打本給她,反指原告常發脾氣和打她家人,加上對方性慾旺盛,不理會感受強行與她性交,更試過整晚坐在床邊望着她「陰陰笑」:「我很愛你,想把你整個人吞下去,二十四小時在我肚內,我便永遠擁有你!」被告指原告無法改善「變態性格和行為」,遂與其分手。
法官昨裁定,原告雖能證明曾向被告贈樓、打本做生意及供她子女讀書,但因同居期間,原告沒有籌備結婚,連他喪父時,也沒安排被告出席父親喪禮,未能證明二人有婚約,裁定有關資產全屬原告「愛的饋贈」,被告毋須歸還。 案件編號:HCA 154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