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展商及銷售代理不應發放非正式的「意向價」或以任何不明確的言詞描述單位可能作價,也不應在正式開售前接受訂金。
2.應清楚界定「內部認購」的定義及設比例上限。
3.制訂措施確保準買家獲足夠時間參觀示範單位。
4.銷售代理不應在售樓處向準買家派發未經授權的樓盤資料,若容許派發自行編製資料就須註明資料日期及來源。
5.建立一個網上物業市場資訊平台,提供及時物業成交資料。
6.規定現樓售樓處須擺放售樓說明書和價單,以及在發售樓花時間,向尚未參觀示範單位的準買家,事先派發售樓說明書及價單。
7.縮短樓盤單位售出及交易資料公布的時間差距。
8.售樓處增設設施供準買家即時查閱物業市場資訊平台的資料。
9.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在處理投訴的初步篩選階段已引入獨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