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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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溜冰傷頭學校賠16萬

九歲女童○六年上溜冰課時頭顱離奇受傷,一度要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因為無人目擊事件,連女童也對事發過程「失憶」,故女童受傷的原因一直成謎。女童家長指稱意外是由溜冰學校疏忽導致,早前入稟區院向學校提出索償。法官昨日判決時指,根據環境證供推斷意外或因導師示範後腳踢起動作時,所穿的溜冰鞋弄傷女童頭部,因此裁定校方需賠償十六萬元。

現年約十三歲的受傷女童梁思諾(譯音),由父親梁遠發(譯音、下稱原告)代表入稟,被告是涉案海濱溜冰場的經營者荃灣地產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對於今次判決,被告一方昨表示不作回應。

曾留醫深切治療部

這宗意外在○六年二月四日上午,於荃灣海濱廣場的海濱溜冰場發生。證供顯示,女童當時跟隨何姓女導師,以單對單形式學習花式溜冰。何在女童前方示範一花式動作,右腿須向後提高;這時女童突然有流血情況,送院後證實是頭頂左方的顱骨有凹陷骨折,骨折處更觸及腦部,需做手術放血,並留醫深切治療部三日,之後再在普通病房留醫六日才出院。幸傷勢恢復良好,除留下疤痕外並無後遺症。

被告沒提醒戴頭盔

關於受傷原因,由於導師在前面沒有看到,女童自己亦全無印象,場內閉路電視系統又無錄影,始終未有結論。

法官在考慮過醫生證據後,指女童的骨折位置呈窄長形,故推斷最有可能的情況,是導師未有與女童保持安全距離,結果提後腿時踢中女童。此外,被告亦沒有提醒女童及其家長,上課時可戴頭盔等安全措施。法官認為這些都是被告疏忽之處,故需向原告一方賠償。

案件編號: DCPI 14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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