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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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傷小販向食署索償遭法庭撤銷

【本報訊】小販彭東尼四年前為逃避食環署小販管理隊追捕衝出馬路,結果被貨車撞傷,腦部重創致成植物人,彭的家人去年代為入稟向食環署、一名販管隊成員、貨車司機及車主等索償,惟彭的律師一直未有按法庭指示,把有關彭的損傷情況資料存入法庭,代表彭的律師雖解釋他難以向原告索取指示,惟法官認為理由不充分,昨撤銷彭的案件。

原告彭東尼(四十歲),由其兄弟彭耀輝代表。四名被告包括肇事的貨車司機馬偉明、車主沈尚調、前小販管理主任馮維淦(以上姓名皆為譯音)及食物環境衞生署。

法官昨下達判詞指,原告○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在長沙灣青山道益大工業大廈附近被貨車撞傷。

為省堂費沒索相關報告

他的家人取得法援後,於去年三月十七日就本案入稟。去年七及九月兩次內庭聆訊後,原告仍未有把相關文件存入法庭;至去年十一月第三次內庭聆訊時,原告新僱用的律師樓再要求時間,法庭遂下令原告須在去年十一月底前存入相關文件,否則撤銷索償申請。今年二月,法官再准最後限期延至本年三月十八日。

代表第三及第四被告的律政司,今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法庭指原告仍未能出示與意外損傷有關的文件,其他文件亦不齊備,要求法庭撤銷原告索償。

案件上月十八日作第五次內庭聆訊時,原告律師聲稱已做到法庭較早前的要求,又稱因原告處於植物人狀態,並在公立醫院治療,為想減省堂費才沒有索取相關報告,並希望法庭體諒原告狀況,律師難以索取指示,因而要求更多時間。

法官昨在判詞指,這類意外索償案不能在欠缺損傷相關文件下處理,且最後限期已過逾三個月,原告仍然未能呈上文件,律師的解釋亦難令人信服,遂撤銷原告申請。

案件編號:HCPI 1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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