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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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律政司鬥卸放走誣告犯

警方與律政司反應慢,「放生」涉誣告疑犯。一名印傭誣告僱主打崩其門牙,惟在庭上承認作假證供後,竟可翌日搭飛機離境,逃過法網。含冤得雪的女僱主未知印傭已逃之夭夭,還再三催促警方採取行動,卻只獲敷衍回應。她狠批警方辦事不力,與律政司又缺乏溝通,放走犯法者,「公道法理何在呀!」

女僱主姓李(五十二歲),去年她新聘請一名印傭,取代替她打了十年工退休的印傭,一段時間後,李認為新印傭不稱職,終止其合約,本於同年五月生效,但四月時她懷疑印傭偷了她三千元,報警處理,印傭其後突然離開,向警方報案,指被僱主打及叉頸,將她推倒地上撞崩門牙。

僱主無罪獲釋 不知女傭離境

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四隊接手調查後,經徵詢律政司意見,落案控告李女士,李女士否認控罪,案件於去年七月二十二日審訊期間,當辯方律師盤問印傭案發細節時,她突然承認:「因為佢(被告李女士)告我偷三千蚊,我好痛心,便去警署報案,當時諗起,可以用隻牙做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其實那隻門牙早在她來港替被告工作前,已蛀成一個洞。控方聽罷印傭的供詞後,決定不作進一步舉證,法庭因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當庭無罪釋放。

李女士指出,印傭在審訊完結後,翌日下午五時許已持機票即時往機場搭飛機返印尼。她當時並不知情,還向原先調查她的探員多次催促採取拘捕行動,因為印傭既已在庭上承認誣告,已涉嫌向警方提供假口供及浪費警力,但探員只敷衍她指法庭檢控組會有指示。

偷錢就無證據 誣告當真犯罪

直至八月十一日,她接到探員來電,指印傭已經離港,李女士感到驚愕及氣憤,認為警方辦案不力。她指印傭偷錢,探員表示無證據,而印傭誣告她,探員卻當她真犯罪,「佢(印傭)指控我嗰陣,你哋(警方及律政司)就當我犯咁審,依家佢(印傭)誣告我,係畀假口供,浪費警力,你哋就乜都唔做,仲畀佢走咗!」

她指摘警方竟可以任由誣告者離開法庭及離境,而律政司亦欠缺與警方溝通,及時作出指示,痛斥「公道法理何在呀!」她已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亦會向律政司質問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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