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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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主要諮詢內容

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將規管範圍擴展至服務業,打擊商戶推銷時誤導性遺漏、高壓或餌誘式推銷、以及收款時無意圖或能力提供服務的不良手法,以刑事懲處。

建議為旅遊會籍及上門推銷產品設立不少於七日冷靜期,市民有權於冷靜期內要求取消交易,商戶須於三十日內退款。

金融、物業交易、醫療及律師服務等行業,因為已經受相關行業或措施監管,將不納入規管範圍。

建議日後由海關執法,有權要求商戶承諾停止違規行為,否則海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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