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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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收離團費月中生效

【本報訊】為杜絕導遊濫收費用,旅遊業議會理事會上月二十九日通過禁止旅行社以任何形式,向內地及非內地入境旅客收取、企圖收取或代為收取離團費,亦嚴禁以年齡或職業等理由收取額外費用,即使是按內地組團社指示也不准,但參加自費活動而需繳付的費用則除外,有關規定本月十五日起生效。

議會亦對自費活動作出修訂,旅行社如直接售賣自費活動予入境旅客,必須向旅客提供有關活動的內容及收費的書面資料,會員必須讓旅客自由選擇是否參加自費活動,並為不參加的旅客提供適當安排。

須向旅客發行程表

針對香港接待旅行社與旅客因行程安排而發生爭執,議會亦規定接待旅行社必須於團隊抵港後,立即經導遊向旅客派發行程表,行程表內必須包括香港接待旅行社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接待旅行社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團號、團隊抵港及離港日期;接待團的每一名導遊的姓名,導遊證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及內地組團社的名稱及電話號碼等的資料。

行程內容要列清楚團隊前往購物的每一家登記店舖的名稱及逗留的時間,如行程中有任何項目並非由接待旅行社負責,亦須將有關項目的資料清楚列明於行程表上。若是收費項目,須清楚列明收費、服務費及其他額外收費項目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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