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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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長者申法援捍衞生果金

【本報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申請綜援的離港限制違憲後,設有同樣規定的生果金亦受到法律挑戰。一名內地回流長者今年四月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生果金,卻被指不符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被拒,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昨協助他到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以圖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規定違憲及歧視,將回流長者變為二等公民。

七十二歲的林和倫五、六年前退休後,因內地消費水平低而獨自移居廣東三水,每年平均有二百多天不在香港,但最近因健康轉差加上積蓄所餘無幾,難以應付每月約三千多元開支,今年四月回港申請生果金,但社署以他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而期間離港不超過五十六天的規定,拒絕其申請,他不忿地指:「我做嘢時已交咗唔少稅,依家應該有得攞生果金,點解綜援可以撤銷(離港限制),生果金唔可以?」

張建宗指服務對象不同

社區組織協會昨聯同十多名長者陪同林伯到法援處申請法援,組織幹事吳衛東指,協會現正與十多名與林伯有相同情況的個案接觸,稍後決定是否就相同個案提出司法覆核,並會約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及到立法會申請部申訴,批評當局若不撤銷申請生果金的離港限制,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社署資料顯示,○八年因未能符合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而不獲批生果金的個案共有三千一百二十一宗,而去年則稍微下跌至二千八百一十宗。張建宗昨在立法會上表示,當局仍在研究早前法庭就申請綜援離港限制案件的判詞,以及視乎對政策的影響才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張建宗指申領綜援與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有關,而傷殘津貼及生果金毋須進行入息審查,服務對象亦不同,對撤銷生果金的離港限制有一定困難,但當局正研究放寬正領取生果金的二百四十天離港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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