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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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十一組修訂

1 訂明留宿家庭僱工亦受最低工資保障,但以日薪作計算單位。

2 僱員往來居住地方及非慣常僱傭地點的交通時間,須視為工作時數。

3 假日工作津貼及超時工作津貼,不得當做工資的一部分,以免工人被迫於假日或超時工作以賺取最低工資。

4 最低工資委員會屬公職人員的委員會沒有表決權。

5 特首委任代表勞工利益的委員時,須考慮由勞工團體提名的人士。

6 委員會釐定最低工資時,須考慮工人和家人的需要,以及其他經濟因素。

7 委員會須最少每年檢討最低工資水平一次,以反映物價和經濟環境變化。

8 立法會有權修訂最低工資水平。

9 保留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標準工時和超時工作工資的法定權力。

10 僱主須向僱員提供工作時數、日數及工資水平詳情。

11 僱主因生產能力評估結果而解僱殘疾人士,有可能構成殘疾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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