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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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定邦意願書原裝版本節錄

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歲翁。慎始者必慎於終。余年已晚,疊次與吾妻楚思,談論身後事,對去世後我倆之財產處理方法,每因彼此尊重對方意見反而提不出一具體實施方案。昨日會談中得一具體結論現分列於下:

A)我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全權依照我生前所列出意願全權處理,一經他拍板決定便無需他人參與意見。

B)我擁有Kandos, Venus, LPHL 和 Ostar等家族公司之權益,連同現有部分現金,物業和股票債券等資產處理方法如下:

  1)將我應得權益和資產轉入羅蜀凱名下或其指定代理人。

  2)生前上述資產和權益由我全權管理,蜀凱須遵我意願行事。

  3)死後我授權蜀凱「全權」管理我在上述家族公司應得權益和上述資產,包括擁有、授予、分配、行善、資助和投資。惟蜀凱將視乎日後實際環境及情況盡量遵照下列分配和執行之管理大綱:

    將我應得權益、收益和資產平均分為3份,目標如下:

   a)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在香港脫出遭遇可能出現困境和突破。

   ‧資助可作為送贈、借貸、周轉、贊助或獎賞;

   ‧資助金額、時間長短、收息與否、利率多少由蜀凱全權決定;

   ‧羅氏家族子孫指羅定邦之子孫後代可追族譜名稱,如有爭議;蜀凱可全權給予確認定或拒絕而毋須給予任何解釋;

   ‧突破指在學業上、事業上、行為上,成績表現卓越,見義勇為或為家族或為民族爭光但因財力出現困難之資助和為此之獎賞及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