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6/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港漢稱遭玻國前妻呃業權

【本報訊】港漢七十年代末在南美國家玻利維亞娶得年輕嬌妻後回流返港,並居於聯名持有的砵蘭街單位,男方後來指稱女方紅杏出牆急欲離婚,女方疑覷準此點,聲稱有方法可快速離婚,但條件是要拿取男方一半業權,男方簽約後始發現女方原來早在十年前已暗中辦妥離婚手續,昨入稟區域法院指有關業權轉讓是遭誤導下進行,要求法庭頒令轉讓無效及取回一半業權。

原告黃善富(五十八歲),女被告Mamani Ballesteros Sabina(四十八歲)。入稟狀指原告與被告七九年在玻利維亞結婚,八一年回港,八四年六月以十六萬元購入涉案砵蘭街單位自住,以二人聯名持有。惟兩人在九一年關係轉差,原告發現被告與姓陳新歡有染。

原告多次要求離婚,被告卻聲言自己是玻國的天主教徒,訛稱二人婚姻受教條約束,離婚必須回玻國辦手續。原告決定與她分居,但維持夫婦關係,被告則遷出與新歡居於南丫島。至去年十一月被告主動找原告,聲稱找到辦法不用出國處理離婚,但要原告將單位一半業權轉給她。

被告已單方面申請離婚

原告指稱因急欲了結兩人關係,加上誤信被告,遂於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到律師樓簽署業權轉讓文件,文件同日交到土地註冊處登記,當中原告並無收取被告分文轉讓費。在業權轉讓後,被告給他一份西班牙文的文件,他找人翻譯後始知是離婚文件,更發現被告原來早已單方面申請離婚,並於○○年獲玻國政府批准。

記者昨向二人追訪,雙方各執一詞。能操流利廣東話的被告稱與原告育有二十多歲女兒,與另一已分手的前男友則育有九歲兒子。她對前夫入稟追討業權感驚訝,並指原告回港後不肯工作、不付家用又不照顧女兒,令她要打三份工賺錢。原告反指被告貪錢,又指自己工作多多兼顧家,早上駕的士晚上修冷氣機,「十隻手指頭都做到掘晒,有時又要湊女放學。」

案件編號:DCCJ 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