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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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政府律師收私人基準訟費

【本報訊】房屋署男主任凌旭星(譯音)被指○四年十月違規破門進入一公屋單位,被政府譴責扣薪。他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局方決定,高院前年駁回,要他支付二萬五千元訟費給政府,其後接納律政司申請,改以私人律師收費標準評估訟費,下令上訴人改為支付十萬元訟費,凌再上訴。上訴庭昨判決指劃一兩者評估基準勝在簡單,故採用劃一基準是正確方法,駁回上訴。判決更成為案例,政府律師日後可用私人律師收費基準收取訟費。 案件編號:CACV 1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