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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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判社服120小時
【本報訊】社民連成員劉山青去年十月一日遊行去中聯辦示威時,爬上警車頂大喊口號,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昨於東區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兼付堂費一百元。裁判官指出,今次是被告第三次犯同類案件,原應判監以收阻嚇作用,但相信他當時只是一時情緒過分高漲「行為過咗火位」,所以「畀多次機會」。
裁判官又告誡劉山青:「我接納當時你同群眾都情緒高漲,沖昏咗頭腦先做出過激行為,你係有經驗嘅示威者,希望你下次盡量克制。」
案件編號:ESCC 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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