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法改會擬修改陪審員準則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對出任陪審員的準則作出一系列改善建議,包括提高出任陪審員的年齡上限,由現時的六十五歲提高至七十歲,但年滿六十五歲者可申請豁免;並建議以立法方式就陪審員的「居民身份」及「良好品格」作出定義,以及不再豁免全日制學生等人士出任陪審員。截至昨日,陪審員名單上共有約六十七萬八千名陪審員。

倡立法定義「良好品格」

法改會有建議立法定義「良好品格」,規定四類人士不合資格出任陪審員,分別是曾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觸犯過刑事,監禁期超過三個月,而該監禁不能夠以罰款代替;過去五年之內曾經觸犯刑事,監禁期不超過三個月;被控以謀殺等可公訴罪行而正在候審及因任何罪行被還押等待審訊者。

為保證陪審員對本港有基本認識,法改會建議市民收取出任陪審員的通知書時,有關人士需仍居於香港及持香港身份證滿三年;另因應高中轉制,建議要求陪審員的教育程度為已完成中七、新學制的中六、IB文憑、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認為同等的其他中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