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2010

領綜援離港限制叫停

高等法院昨裁定,政府規定綜援申請人須「連續居港一年」的政策違憲,下令撤銷政策。一名曾長駐內地工作的六旬港漢,失業後回港申領綜援,卻因前一年離港逾五十六日,不符「連續居港一年」之規定而被拒,他為此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成功推翻這項沿用六年政策。法官指此政策違反《基本法》保障居民平等權利及出入境自由的條文。社署昨即時叫停這項措施。

社署昨公布,即起處理綜援申請個案時,包括新個案及重新申請的個案,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但發言人重申,法庭的裁決只因應當事人游文輝的個案,未有考慮其他類別個案的規定,會研究判詞及有關理據,再決定行動。社署仍有一百三十宗不符居港規定的申請正在處理,該署會通知有關申請人並按相同安排處理。

違離港規定個案少於5%

本案申請人游文輝(六十五歲)原於製衣廠工作,○六年起應公司要求長駐廣東廠房,至○八年被辭退返港,同年十二月申領綜援,但因他之前一年內大部分時間不在港而被拒。他為此興訟,高院上月聆訊後,法官張舉能昨裁定他勝訴。法官稱,此政策將居民分成有離港和無離港兩類,予以不同待遇,政府需證明政策有其需要,否則便屬歧視,違《基本法》中法律前人人平等規定。

政府指出,當局是依據○二至○三年人口政策研究,針對人口老化、社會福利需求增多及社會關注福利被濫用情況,而推出政策,主要目的是要阻止長時間不居港人士,甫回港便依賴綜援。但法官反駁指,該人口政策研究報告中,對於限制離港人士申領綜援的問題,只形容為牽涉複雜,需進一步研究;報告甚至提出部分不在港的港人,仍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相反,政府數據顯示,在○七年中至○九年中的十一萬多宗新綜援個案中,違反離港規定的不足百分之五,而不獲社署酌情批核的,只有百分之一點五,與政府所講的嚴重情況不符。

官稱要保障出入境自由

法官續指,以一年五十六日作「長時間不在港」為分界線,對市民不公平。他舉例指,如有人每逢周末便回內地陪伴妻兒,再加上回鄉度春節,他一年離港便逾五十六日,但能否說他長時間不在港?同樣道理,被僱主派往外地進修或駐外工作者,也會因此被摒諸援助網外。法官指政策違《基本法》保障居民平等權利及出入境自由條文。

雖然游文輝去年中已合乎申領綜援資格,但一直無向社署申請,惟恐取得綜援,法庭便不再受理此案。現在政策終被他推倒,雖個人得益有限,但能為大眾討公道,他亦感欣慰。

案件編號: HCAL 6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