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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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刺傷前夫新歡囚三年

【本報訊】患有抑鬱症的失婚婦,聲稱前夫新歡不許她看女兒,並認為新歡刻薄其女兒,遂在前夫住所外埋伏,用刀刺傷新歡腹部及臉頰。失婚婦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蓄意傷人罪,昨被判監三年。四十歲被告文永好,早前承認去年六月五日在觀塘雲漢大樓外斬傷女事主黃小群。法官昨判刑指,被告對受害人造成永不磨滅的傷痕,若非醫生報告再三證實被告受病情影響,以被告對事主的傷害,可被判監十二年。

案情指,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女,○五年離婚,女兒由前夫照顧。去年一月前夫認識事主,並於去年五月結婚。過往前夫讓被告保留住所鎖匙以便其陪伴女兒,惟○八年中前夫把門鎖換掉。被告去年起多次騷擾前夫及事主,於案發日在大廈門口埋伏,用三十二厘米長刀刺向事主腹部及面部,需留院六天。被告稱因事主不許她探望女兒,但事主否認。 案件編號:HCCC 3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