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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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保密資料予報案人 高級督察判監11月

【本報訊】高級督察林冠樺涉利用職權替報案人蒐集法庭及警隊的「保密資料」,藉此索款二萬元,並要求報案人在其經營公司預留職位供他日後「轉工」,最終被廉署拘捕。法官昨於區院判刑時嚴斥被告咎由自取,判他入獄十一個月。

四十一歲男被告林冠樺,九六年起加入警隊任督察,案發時為駐守長沙灣警署的高級督察。被告早前承認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名,控罪指他於○五年十一月至○七年十一月間,藉公職向法庭申請五份搜查令以追查銀行文件,將警方內部報告、稅務局文件、公司及土地查冊紀錄交予報案人張偉強。

官斥利用警隊漏洞

法官昨指,被告屢獲嘉許,原對社會貢獻良多,惟被告沒有珍惜。被告利用職權用失實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且利用警隊處理檔案之漏洞,以及同事與下屬對他的信任取得資料,將之交予未獲授權的人。法官嚴斥被告所作所為,違反公眾對被告身為高級督察的信任,對警隊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亦影響公眾對警隊的信心。而被告亦因此案患上抑鬱症及萌生自殺念頭。

案件編號:DCCC 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