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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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藥駕駛可殺人 修例嚴打不容緩

迷幻駕駛事故不斷,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立法會昨日審議提高酒後駕駛罰則條例草案,有議員促請當局修例,一併加重對藥駕的罰則,以收阻嚇作用,並要求在正式修例前推出行政措施堵塞漏洞。

事實上,藥駕問題日益嚴重,加強罰則,堵塞漏洞,已刻不容緩。單計今年首五個月,已有二十九宗懷疑濫用藥物後駕駛的個案,比去年全年的五宗急增近五倍,不可謂不驚人。有迷幻司機在鬧市橫衝亂撞,有的士司機濫藥失控撞欄,事故頻生,令人防不勝防。前日,又有一名司機懷疑吸食K仔後駕駛貨車,恍如舞龍般在馬路上左搖右擺,險象環生。種種事例提醒我們,藥後駕駛歪風迅速蔓延,嚴重威脅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不容當局繼續坐視不理。

可惜的是,市民急官府不急。對於議員的修例建議,運輸及房屋局官員只是漫不經心地重申,打擊藥駕在執法和取證上仍然存在問題,因為警方不能因為懷疑司機濫藥而要求對方驗血或化驗唾液,加上所涉藥物種類繁多,需要尋求專家意見,當局將於年中提出初步方案,進行諮詢,所以不會在現行修訂草案中加入藥駕條例。

這就奇了,修例打擊藥駕,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是應有之義,根本沒有人會反對,到底當局還要諮詢甚麼?藥後駕駛氾濫成災,就好比大量計時炸彈在道路上橫行無忌,當局不盡快拆除炸彈,反而左顧右盼,又是尋求專家意見,又是諮詢市民,怕只怕,按照當局拖泥帶水的一貫作風,還未等到新例出籠,不知又有多少市民枉死輪下。

其實,打擊藥駕說易不易,說難也不難,外國早有先例可援。新加坡、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等地已訂立藥駕法例,賦權執法者在合理懷疑下抽檢司機的血液及體液樣本;在美國加州,藥駕者一旦造成他人死亡,甚至可按二級謀殺罪重判終身監禁。港府對打擊藥駕束手無策,為何不好好參考人家的做法?

歸根究柢,打擊不良駕駛行為的關鍵,在於當局是否正視問題。如果當局重視道路安全,任何法例漏洞都可及時堵塞,如果當局不把市民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就算修例也解決不了問題。以小巴安全為例,當局多年前已立例規定小巴乘客必須繫上安全帶,但時至今日,全港仍有四成半舊式小巴未在乘客座位安裝安全帶。上月中,沙田發生一宗小巴車禍,恰恰因為車上沒有裝置乘客安全帶,三名乘客被拋出車外,造成嚴重傷亡,這明顯不是法例的問題,而是因為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力。

除了執法不力,司法機構對不良駕駛者「慈悲為懷」,更是為人詬病。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在藥物影響下駕駛車輛,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然而,人們看到的是,一名的士司機在一個月內兩度索K開工,險些釀成奪命車禍,但法院僅判肇事司機監禁一年半、停牌兩年及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不但無法彰顯事件的嚴重性,更與最高刑罰相距甚遠。

禁微者易,救末者難。今時今日,藥駕問題已瀕臨失控的地步,當局必須從速修改法例,加強執法力度,加重刑罰,只有多管齊下,才能制止這股歪風。否則,慢條斯理,遷延時日,只會造成更多的悲劇,導致更多的人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