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2010

申報機制亂龍官員易出蠱惑

本文重點
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問責局長及法定機構委員等均要申報利益,讓公眾監察,但現時此類公職人士申報利益的內容空泛,例如只列出物業或土地的數目及地點,毋須填報物業或土地的面積等資料,完全不能反映資產價值。此外,不同機構各有不同申報要求,有機構要求申報人申報名下所有物業,但亦有機構只需申報出租單位,容易令人混淆。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有關機構應統一申報利益機制,要求申報人詳列物業面積及坐落位置等資料,確保市民有效監察政府官員。

政府及法定機構均有申報利益的規定,但申報要求各有不同,例如行政會議要求成員申報本港及以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問責局長向立法會申報利益時,須申報包括自住物業在內的土地及物業資料;至於專責本港公營房屋政策的房屋委員會,則只要求申報有重大價值或帶來可觀收入的物業資料,但若物業自住,可毋須申報,結果出現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在行政會議及問責局長的申報資料中,填報在油尖旺區有兩個自用物業單位,但在房委會申報紀錄中卻無填報任何物業的怪現象。

左瞞右報怪現象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政府及法定機構應統一申報要求,他質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既然已於行會中申報自己擁有物業,亦應一併於房委會上申報相同資料,以免「厚此薄彼」。

曾擔任房委會委員多年的公屋聯會主席王坤亦指,房委會從無向委員表明自住單位毋須申報,「等我仲一直申報咗咁多年」,他認為房委會既為公營機構,應採取一致的申報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