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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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自我決定會受監護

監護委員會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十八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委員會同時亦可作出附屬的命令。

監護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一百三十六章第IVB部訂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權力而獨立運作的法定團體,委員會在制訂命令及作出決定時須遵守該條例的原則和準則。其主要服務對象為精神病患者、患有老人癡呆症、中風或腦部受損人士等,為了保障這類十八歲或以上精神上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的權益,當事人的親屬、註冊社工、註冊醫生或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均可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令。

委員會會委任當事人的親友作為非官方監護人,或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官方監護人,授予權力替當事人作出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等決定,監護人或獲授權替當事人處理限量金錢,現時上限為每月港幣一萬零五百元。

申請人可向委員會或社署索取申請表格,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會安排聆訊日期,委員會成員將研究所有資料及證據,並會見當事人及其他有關證人,以作出監護令的決定。根據委員會○六年至○八年報告,每年新申請平均有二百七十多宗,約七成個案當事人為長者。申請原因方面,主要與財務有關,佔逾六成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