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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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醉駕手軟 等於靠害市民

酒後駕駛,害己害人,呢句宣傳口號個個聽過,呢個道理人人都明白,但聽過還聽過,明白還明白,醉駕一樣係屢禁不止。講到尾,防止酒後駕駛,齋噏係無用嘅,最有效嘅辦法就係提高罰則,用嚴刑峻法禁絕惡行。

可惜,雖然醉駕慘劇不斷重演,但當局就好似四方木咁,唔踢唔郁,踢一次郁少少,直到舊年至將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嘅最高刑罰由入獄五年加到十年,日前,當局又宣布對醉駕司機實施「三級罰則」,簡單嚟講,就係飲得愈多,罰得愈重,第一級首次定罪停牌六個月,比現時增加一倍,如果去到最嚴重嘅第三級,重犯定罪後最少停牌五年,並新增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監禁期為七年。

本港醉駕危駕量刑過輕,一直為人詬病,以前甚至出現過司機危駕出事後平均一條人命判監七日嘅荒唐情形。舊年春節前夕,有位貨櫃車司機酒後駕駛撞死六個人,雖然法官認為情節嚴重,最後只係以誤殺罪判監六年,出獄後仲可以再次考牌揸車添。老實講,雖然今次政府提升醉駕罰則值得肯定,但對比醉駕行為導致嘅嚴重後果,新例罰則依然係微不足道。

呢,工業傷亡權益會就質疑新例完全未夠阻嚇力,三級制更會向駕駛者發出「飲少啲就罰少啲」嘅錯誤訊息,認為政府應該一視同仁,尤其係對嗰啲屢犯不改嘅無良司機,應該判處終身停牌,以免佢哋繼續為害社會。

司法寬鬆,禍患無窮,最經典嘅例子係○七年中,一個有十三次違例前科嘅私家車司機喺柴灣鹵莽駕駛,撞死一個電單車女乘客。市虎殺人,肇事司機固然可惡,但港府「慈悲為懷」,放任一個有十三次違例前科嘅司機可以繼續橫衝直撞,更加可恨!

多年來嘅事例證明,唔少醉駕司機一犯再犯,根本毫無悔意,對於呢啲駕駛態度極度惡劣嘅司機,終身停牌就係保障其他人嘅唯一辦法。但係唔知點解,你有你急,政府唔急,修例慢慢嚟,而且有修例等於冇修例,簡直混帳!

飲酒唔揸車,揸車唔飲酒,呢個道理駕駛者固然應該銘記於心,但提高罰則,加強執法,更加係政府嘅責任。淨係象徵式修例,等於痕,根本無濟於事,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