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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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會涉無理解僱孕婦

【本報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轄下的旺角持續教育中心一名前女文員,指稱前年懷孕後,遭僱主無理解僱,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女文員昨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院,向前僱主追討半年多薪金損失約一萬二千六百元、感情損害賠償及利息等,並要前僱主道歉。

原告黎素芬,被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入稟狀指,原告於○八年一月發現懷孕後通知上司,獲批准在同年八月至十一月放產假,惟被告在同年七月亦新聘了一名女文員。

原告放產假後,多番向上司查詢復工日,一直未獲正面回覆,至十一月被告才正式表示不會與原告續約,且已在七月二十九日生效。 案件編號:DCEO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