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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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判令拖還欠薪列刑事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二○○九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令蓄意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發還欠薪的僱主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罰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期望條例草案於今年下半年實施。有議員批評草案「好睇唔好食」,只為僱員提供殘缺的保障。
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質疑,條例規定檢控前要先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同意,批評草案「好睇唔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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