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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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要求《明報》賠償300萬兼付訟費

【本報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民事控告《明報》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之言論,誹謗東方及其管理層之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結案陳詞時指出,馬照聲曾有在超市下毒的前科,可見他會將說話付諸行動,故《明報》辯稱公眾不會將馬照聲言論當真,因而不算誹謗的說法站不住腳。與訟雙方昨完成陳詞,法官鍾安德決定押後裁決。

麥高義陳詞時重申,涉案的報道刊登於港聞版顯眼位置,內文重提馬照聲在高院門外擺放的易拉架上文字,等同提供平台予馬照聲發言。

麥高義表示,由於馬照聲有前科背景,一般讀者會覺得馬照聲的言論並非「齋噏」,而是會有實際行動。因此《明報》聲稱公眾不會將馬照聲的言論當真,所以不算誹謗的說法站不住腳。縱使馬照聲是罪犯,誠信成疑問,但從他說到做到的「往績」觀察,讀者是可能覺得其說話有一定可信性。

《明報》無在狀書提出減低賠償額

麥高義續指,雖然東方曾在專欄批評馬照聲,但亦不能改變大眾對馬照聲的觀感,《明報》不能以東方也指馬照聲不可信,便將其刊登馬照聲言論的責任推卸掉。

麥高義表示,涉案報道的誹謗程度嚴重,而《明報》在刊登報道時銷量逾十萬份,東方因而所受的損害十分巨大。參考案例後,他認為要《明報》賠償三百萬元亦屬合理,並重申《明報》未有在狀書中提出要減低賠償額,法庭不應考慮《明報》的要求。此外,他指出《明報》在上周案件開審時,才決定放棄「客觀報道」(Reportage)的辯護理由,令東方代表為回應此理由所花的心血白費,故有關訟費要由《明報》負責。 案件編號: HCA 6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