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2010

機構車徽任買 慎防招搖撞騙

本文重點
【本報訊】本港現有法例僅規管挪用印有區徽或區旗的物品,但不包括立法會會徽及車徽,法律界人士指出,若單在車輛掛上立會車徽,不足以構成假冒公職人員罪行。而今次事件亦揭發多個機構的會員專用車徽亦有被濫用情況,如香港賽馬會及律師會等機構向會員發放專用車徽,但大多不受法例規管,市民須防範有人借有關車徽「招搖撞騙」。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現行《區旗及區徽》條例規定,未經授權使用區旗或區徽,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損毀區旗或區徽更可判監三年,但該法例並不規管立法會會徽;另一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則設有假冒公職人員、包括冒認立法會議員的罪行,最高可判監半年,但除非有人同時自稱議員,否則單單使用立會車徽肯定難以入罪。

僅靠會員自律

其中一間有發出專用車徽的機構香港賽馬會發言人表示,馬會車徽只有會員可以購買,但之後可隨意轉讓他人。馬會強調該車徽僅屬紀念品性質,並不代表擁有任何額外權利,會員或其他人士使用任何馬會設施或權利,均需使用另一通行證,馬會職員並不依靠車徽分辨會員身份。

本身是律師兼馬會會員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稱,現時律師會、馬會和立法會車徽的轉讓及使用均靠會員自律,他承認市民很可能會將掛上立法會車徽的車輛誤當為「正牌」議員車輛,如該等人士違反交通規則或其他法例,會影響立法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