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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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襲擊「觀音娘娘」上訴脫罪

信奉觀音的女善信聲稱誤信一名女保險經紀為「觀音娘娘」,結果令她投資損手並涉襲擊該經紀,女善信早前裁定罪成後於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昨裁決指坊間有 「觀音借庫」的民間風俗,不少善男信女俱誠心上香盼解燃眉之急,故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信奉觀音為由而拒納證供之做法有欠穩妥,遂裁定她上訴得直。該名獲「觀音保佑」的女善信獲撤銷控罪兼得堂費。

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馮倩渝曾透過任職保險經紀的女事主投保,案發於○九年一月十二日,事主與同事前往荃灣老圍的西方寺向上訴人解釋保單內容,上訴人突取出香燭及唸唸有詞向天參拜,又稱被事主拖累而投資失利,她阻止事主離開時,曾緊執對方手臂及扯頭髮,並用手肘施襲。

官:信觀音者必說謊講唔通

上訴人在審訊時辯稱事主曾自稱是觀世音,並着她以「娘娘」稱呼事主,當時她深信事主非凡人,故生活及投資會尋求事主指引。惟○八年上訴人投資失利,案發日遂相約事主到西方寺拆穿對方自稱是觀音娘娘之假面具,她否認當日與事主有任何身體接觸。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表示,很難想像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會相信世上有觀音此事,更難想像上訴人會相信觀音會特別為其福祉提供投資意見,認為上訴人之辯解牽強,最後裁定她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罰款五千元。上訴人其後上訴。

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詞,表明接納上訴一方的部分見解,同意坊間不少有識之士均以佛祖觀音為供奉對象,希望能為家人帶來健康平安,不能因某人信奉觀音便認定其為心智不正常,「宗教信仰信則有不信則無,不能以此決定上訴人證供是否可信。」高院法官認為若因此而裁定信奉觀音的人作證時必定在庭上說謊「係講唔通」,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