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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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欠保障擬涵蓋年假法定假

【本報訊】勞工顧問委員會明天討論擴大破欠基金保障範圍至涵蓋有薪年假及法定假期,建議若最終能落實,保障將涵蓋七天至十四天不等的有薪年假,及僱員申請破欠前四個月內未補放的法定假日,兩項申索共可獲最高一萬零五百元的補償。不過有工會批評,僱主不讓僱員放假的情況嚴重,有關保障仍不足夠,認為僱員就此進行申索的補償金額應不設上限。

立法會年前便曾以保障不足為由,否決僅擴大保障至有薪年假的建議,但隨着破欠基金委員會同意除年假,法定假期也納入保障,建議有望再提交立法會通過,勞顧會明日將先就此展開討論。

現時破欠基金的墊支補償範圍只包括欠薪、一個月代通知金及遣散費,每名僱員可以獲得的最高補償金額為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而《僱傭條例》則訂明,僱員若被解僱,可獲僱主賠償未放的年假及未補放的法定假期。

建議追溯期延長至一年

據了解,勞工處於○七年第三季接獲有關未放取年假或法定假期的申索有三百五十四宗,去年同期有關申索已增逾兩成四,至四百四十一宗,有上升趨勢。

職工盟副主席張麗霞直言,目前不少僱主經常不批准員工放假,僱員往往「儲儲埋埋有十幾廿日年假未放」,單就僱員申領假期不果而被解僱的求助,工會每年均接獲十多宗。她認為僱員未能放取假期,大部分為僱主問題,不認同設補償上限的建議,因對員工十分不公平。

張又指,即使法例規定僱主須於六十日內讓員工補放尚未放取的法定假期,但遇上如聖誕節、元旦、農曆新年等長假期,僱主未必讓員工補假,故只限於保障申請破欠前四個月的假期,會令僱員「攞唔足賠償」,保障不足,反建議追溯期應延長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