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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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任由「無主」車位拖15年

【專案組報道】有物業因多年來未有辦妥契約轉名手續,要由政府代管,長期處於無業主狀態,令大廈法團追討維修費無門。法律界人士不明政府何以任由「無主」物業存在十五年之久。

已成為「無主」物業十五年的三個位於油尖區私人車位,九一年地契期滿,惟業主一直無辦妥續簽新契手續,三個車位自九五年起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名下。

原業主否認業主拒付款

及至○八年該廈作大規模翻新工程,法團向該車位的原業主追收相關費用時,對方竟以非業主為由拒絕付款。法團始發現車位已由政府代管,「個原業主十幾年嚟準時交管理費,點會估到佢唔係業主。」

地政總署發言人指正處理該物業的轉契手續,期間原業主可繼續使用物業,並要承擔與其他業主一樣的權責,包括支付差餉、公契規定的所有費用。

律師謝天良形容事件罕見,並指「法團點都要先墊支,依家只可以釘契,逼業主現身。」謝補充,除非事件涉及破產,否則不續契對業主無好處。因為申請破產人須申報所有資產以供償還予債權人,但事件中土地註冊處的業主資料為財政司司長法團,倘若有人申請破產時存心隱瞞,政府單從文件難以得知車位的真正業主誰屬。

議員斥政府工作懶懶閒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直斥有關部門工作態度「懶懶閒」,他指法例上沒有為續契定下期限,原意為平衡業主利益,當過了合理的續契期限,一般指五至六年,便可被政府沒收。不過此次事件卻不合情理,他擔心如政府最終不肯承擔大廈維修費,將影響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