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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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手墟冚 警辯稱助尋失物

【本報訊】就孕婦家人的投訴,警方發言人聲稱,為協助事主尋回失物,所以出動適當人手進行搜索。而掟錢落街會否被檢控,發言人表示,若有關行為影響公眾秩序或對公眾安全帶來潛在危險,將可能觸犯法例,但需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三個月無人認領歸拾獲者

至於市民欲領回遺失財物,警方發言人指出,假如事主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為真正物主,便可即時取回失物。根據警方處理失物的程序,市民將失物交給警方,警方將向拾獲財物的市民發出收據,並會知會拾獲財物的市民,若有關財物在三個月後仍無人認領,拾獲者將可領取有關財物。倘拾獲者不擬領取有關財物,財物將交由警察貨倉處理。

若拾獲財物中包括有五千元或以上的現金,警方必須在接收財物後的一個月內,分別在一份英文及中文報章刊登認領失物廣告一次。認領人或拾獲財物者在領取拾獲的財物前,須先向政府繳付有關廣告費。若財物為現金,且在發現後四個月仍未有人認領,款項會交由政府庫務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