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泰國的梁太,於二○○六年,與港人丈夫梁先生接手經營九龍城一間自助式酒吧。同年九月,兩名女警到酒吧放蛇,拘捕一名懷疑是黑工的泰籍男子,控以違反逗留條件。泰男被判囚十二周,但刑滿後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在上訴書指出,兩名放蛇女警各自在記事冊裏記錄當晚案發經過,內容一模一樣。上訴庭基於兩名女警證供是否可信是案中關鍵,故將案件發還重審,控方最終未有再作起訴。由於梁太是酒吧持牌人,期間亦要「續保候查」。
同年十一月九日凌晨,警方指酒吧發出噪音,違反《噪音管制條例》。不過法官指案件重點是酒吧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而控方卻未能證明被告酒吧是否符合條例內所指「公眾地方」的定義,裁定表證不成立,撤銷傳票,被告可獲堂費。
兩女警被質疑夾口供
第三宗則發生於同月十五日,警方查牌時發現酒吧持牌人(梁太)不在場,違反酒牌發牌條件「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該店舖」。庭上梁太的代表律師提出證據指出,當日是梁太的每周例假,按例可不在場,控方隨即打算改控她於其他日期違反有關條例。法官即場斥責控方胡亂檢控,不能因案發當日未能入罪,便改控她其他日子違反發牌條件,最終梁太被判無罪兼獲堂費。
四宗檢控中唯獨一宗罪名成立,同樣指酒吧發出噪音。梁太聲稱含冤「焗認」:「當時仲有幾單案未完,法官知道情況後加重保釋條件,不准我喺保釋期內在酒吧出現。」由於法例規定酒牌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酒吧,保釋條件等於叫她停業,她才無奈認罪。
「佢哋一直都想我間酒吧執笠,先至不停咁告我!」梁太表示,經過多次檢控後,夫婦身心俱疲,酒吧在警方「打擊」下於去年結業。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若兩名女警記錄案發過程一模一樣,會令人質疑兩人曾「夾口供」,是不可靠的證人。另法律界人士伍毅文則指警方可按《噪音管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將個案轉介予「噪音管制監督」,再由監督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如酒吧不遵守便可提出檢控。他更指事件中,警方在查牌行動前明顯準備不足,未有先核實發牌資料,是嚴重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