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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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司向海關索償2100萬

【本報訊】海關於○八年扣查兩批合共近八十萬粒由印度運抵本港的手機電池,並控告一名本港買家的負責人使用虛假商標說明罪,但被告最後無罪釋放。海關其後未有就事件提出其他檢控,也無沒收電池。一間印度手機零件公司在事發後十六個月,入稟高院,指電池只有半年保用期及已失去商業價值,向海關索償逾二千一百萬元。

三種情況毋須賠償

原告Maxx Mobile Communications Limited,是引用《商品說明條例》向海關提出索償。按有關法例,政府檢取或扣查貨品而令貨品損壞,政府要賠償給貨主,但有三種例外情況,包括:貨品已被沒收、有人因有關貨品而被定罪及法庭下令處置有關貨品。

入稟狀稱,海關於○八年十一月扣查了兩批屬於原告的手機電池,並控告一名本地男子使用虛假商標說明罪,荃灣法院於去年底判他無罪釋放。海關雖在該案開審前已退還或同意退還其中約十四萬粒電池,但仍扣查餘下的電池。

入稟狀續指,該兩批電池只有半年保用期,原本每粒價值逾二十六元,但被扣查期間早已失去商業價值。由於法例訂明政府毋須賠償的三種情況都沒有發生,原告於今年二月要求海關賠償原告損失,但海關拒絕,原告遂入稟高院向海關索償。 案件編號:HCA 3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