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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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目標亦犯行為不檢罪

【本報訊】青年在公開場合向唐英年掟鞋,法律界人士陸偉雄分析,該名青年即使沒有命中任何嘉賓或講者,但已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有關罪行更毋須必有原告,只要有目擊者證明肇事者造成滋擾便可起訴,就算掟鞋者目的並非傷人,同樣有機會入罪,因此陸偉雄提醒表達不滿的行為不要過激。

與立法會議事廳內有立法會議員掟蕉不同,陸偉雄解釋,舉行青年高峰會議的柴灣青年廣場屬公眾地方,在該處作出掟鞋行為,某程度已令會場內人士受到滋擾,跟在公眾地方說粗言穢語一樣,同樣可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

由於今次沒有命中台上任何人士,陸偉雄認為不能以普通襲擊罪起訴掟鞋者;掟鞋者亦可解釋只是欲掟鞋上台發洩而沒有特定目標,故企圖普通襲擊亦不成立,至於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亦可判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