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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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酒牌須向警方申請

【本報訊】究竟在警署內,以及其他地方進行啤酒推廣活動,需否申領酒牌?本報曾經向酒牌局的執行機關食環署作出查詢,署方僅回應指,根據香港法例109B章《應課稅品(酒類)規則》,臨時酒牌須向警方申請。發言人稱:「我哋冇嘢補充,有乜嘢你問番警方。」

根據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酒類飲品以供該場所飲用,必須申領酒牌或臨時酒牌。而臨時酒牌的申請人亦必須為酒牌持有人。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