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酒類飲品以供該場所飲用,必須申領酒牌或臨時酒牌。而臨時酒牌的申請人亦必須為酒牌持有人。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