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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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揸的士邊自瀆司機稱搔癢脫罪

男的士司機患前列腺病,有尿頻及濕疹情況,在接載女乘客期間,被指用左手駕駛,右手則自瀆,因而在屯門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司機不服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當時法官已裁定他得直,撤銷定罪,法庭昨補發書面解釋,指上訴人無可能駕駛期間同時手淫,不排除他只是伸手入褲內搔癢,加上女事主的證供不可靠,故判他上訴得直。

控方案情顯示,去年案發當日中午,任舞蹈教師的女事主與兩名女學生,於屯門市中心的廣場登上本案上訴人張錦榮所駕之的士,到目的地屯門咖啡灣燒烤,事主坐前座。在行駛期間,她見到上訴人打開一張紙巾鋪在二人中間的一個手提包上。

女事主原審時指當時用右眼角望向上訴人四、五次,每次看了兩、三秒,均看到他伸右手入下體上下郁動。她遂與學生在途中下車,抄下司機姓名和車牌,六日後報警。

官指不排除事主受警影響

上訴人自辯時則否認曾暴露下體及手淫,他指稱自己有前列腺病,會有尿頻及濕疹情況,平常下體會非常痕癢而要用手搔癢。事發前他在的士站排隊等客,惟在快要輪到他時他想小便,遂用膠袋在車內排尿,但尿液泄出,令他下體患濕疹位置痕癢,故在他接載事主等人期間,只好伸右手入褲內搔癢。他在原審亦傳召了兩名醫生證明他的病情。

法官昨在判詞指,上訴人當日駕駛期間,要數次在交通燈位停車,故不可能如事主所描述般,他全程一手開車一手自瀆,且事主當時戴了一副大鏡框的墨鏡,只是「瞄」到而未有直接望向上訴人。加上她在案發六日後才報警,而「手淫」這兩個字也是最先由警方向事主提出,不排除她受了警方影響,基於案件有多項疑點,故判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17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