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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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失房產證 有助討回業權

【本報訊】近年港人到內地買賣二手物業情況愈趨普遍,有本港地產代理指出,內地當局對地產代理的監管不足,令代理可利用漏洞「出蠱惑」,甚至捲錢而逃,呼籲港人業主賣樓時須收取九成五以上款項後始可將物業過戶。有內地法律專家稱,賣方一旦發現受騙,可向相關部門報失房產證,宣布新交易無效,以便討回業權。

應收款95%始將物業過戶

上海中原董事總經理譚百強表示,內地買賣物業一般不會有律師代表,業主在內地賣樓時,須先與買家簽訂「居間協議」,收取樓價百分之五至十的訂金。在協議到期前,雙方再簽訂買賣合約,賣家此時應收取三成款項,但切勿在此時將業權過戶給買家,直至收取九成五以上款項後,始可進行過戶。譚百強續稱內地當局對地產代理監管不足,過往不時發生小型地產代理公司捲錢而逃案件。

內地法律專家李錫強稱,雖然在內地出售物業沒有律師代表,但可委託公證人一同進行,最好親身到內地部門辦理手續,若委託地產代理賣樓,業主切勿簽署全權委託書。李指出,賣家一旦發現地產經紀將物業變賣,亦可向國土局報失房產證,然後在指定報章刊登啟事,宣布新交易無效,再委託律師討回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