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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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導:佢主動親吻挑逗

本文重點
電視台助理編導及電視台外判運輸工涉企圖強姦女舞蹈員案昨於高院續審。案發時任助導的首被告自辯稱,當日入房告知事主打算離去時,事主反主動親吻挑逗,兩人接着互相愛撫,但他欲與事主性交時,事主因怕懷孕而拒絕。與此同時,事主發現次被告入房坐在地上,遂罵次被告「賤人」,兩人爭執,期間事主罵道:「再唔走,就告你強姦非禮!」

案發時於無綫收費電視任助導的首被告陳俊旌(二十六歲)昨供稱,現任職慈善機構籌款幹事,他與次被告黃國威(三十五歲)去年二月六日凌晨,到尖沙咀一酒吧消遣,經朋友介紹下認識女事主(二十三歲)。他形容事主表現熱情,不時與他手挽手。當眾人轉場到另一酒吧時,卻遇上警員查牌,事主遂邀眾人到她深水埗家中,兩被告答應同去,其餘人則堅持等候進入酒吧。

手指插事主私處

三人到事主寓所後繼續飲酒,未幾首被告在廳睡着,朦朧間感到次被告睡在旁邊。至清晨他欲離去,遂入房輕拍事主肩膊通知,惟事主隨即雙手攬着他頸熱吻,又拉開自己身上毛氈示意他上床。兩人在床上濕吻,互相愛撫,事主又主動脫褲,期間首被告將手指插入事主私處,事主則撫摸他陽具,當他想性交時,事主拒絕,他遂停下。

首被告續說,事主此時赫見次被告坐在她床邊的地上,遂罵次被告「賤人」並喝令對方離開。惟次被告因未能打開大門鐵閘,要求事主開門,她反罵:「唔通要我畀你睇晒,唔着褲幫你開鐵閘?」一輪爭執後事主終起身開門,但卻趕不走次被告,事主怒稱:「再唔走,就告你強姦非禮!」語畢即僅披上外衣衝落樓下叫看更報警。

首被告欲調解,惟事主堅持:「我一定要告佢(次被告)!」並表示「唔搵佢(次被告)返嚟就拖你落水」。

案件編號:HCCC 2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