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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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警方可暫看管兒童

【本報訊】政府經過長達近八年的研究,終就防止父母擄拐子女及兒童監護權問題落實十五項措施,包括擴大申請禁制令的範圍至已婚或離婚父母,以及授權入境事務處及警務處可在法院已發出或正處理禁止離境令申請時,可暫時看管兒童,當局亦會修訂法例簡化現時委任監護人的法律程序。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年就兒童的監護權和管養權問題,發出四份報告書並提出一百二十四項改革建議。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當完成其中兩份《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及《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的研究,當局原則上接納報告建議,並會研究修例實施所有建議。

其中有關父母擄拐子女方面,當局決定擴大合資格申請禁制令的父母範圍,不論已婚或離婚均可提出申請,並會賦予法院權力,下令有關人士需披露兒童的行蹤或下落,以及交還兒童。同時亦會授權入境處及警方,在法院已發出禁止離境令禁止有關兒童離開香港,或法院正處理有關申請時,有權在指定時間內暫時看管兒童。

簡化委任監護人法律程序

至於兒童監護權方面,勞福局同意應簡化委任監護人的法律程序,以鼓勵更多父母採取積極行動,為子女作出監護安排,當局會落實九項建議措施,包括父母可透過書面形式任命監護人,而毋須訂立遺囑或契約;而委任監護人時須先得對方同意;撤銷尚存父母否決已故父母所委任的監護人就任權力等。

勞福局現正研究相關法例,以確認實施有關建議所作出的法例修訂,當局將與相關決策局或部門進行商議,制訂具體的修訂建議,並就實施建議進行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