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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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童黨劫的士17歲主腦囚五年

四名僅十四至十七歲少年童黨為「搵快錢」打劫的士司機,四人乘的士到埗後即有人大叫「Action(行動)」,其餘各人即分別從後將司機箍頸及搶錢箱,惟事敗被捕。四被告早前被定罪,法官昨於區院判刑時直斥四被告屬無膽匪類,而身為主腦的十七歲首被告寧願坐牢亦不想入勞教中心,遂重判他入獄五年,另外三人則分判入教導所或感化令。

首被告戴浩天(十七歲)與另外三名分別姓劉、黃及畢的被告(案發時十四歲至十五歲),同被控於去年六月六日,串謀行劫五十二歲的士司機羅耀興。

聞同黨輕判無奈搖頭

劉與畢在案中角色較輕,且早前認罪並擔任證人出庭頂證,兩人獲輕判接受感化一年半;而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的戴,黃二人,罪責較輕的黃判入教導所;而戴則判刑五年,他聞悉同黨獲輕判後,即無奈地搖頭。

法官稱,的士行業經常要接觸不同人士,法庭必須保障他們安全,法官又斥眾被告向事主施以「無膽匪類」式的從後襲擊行為,幸好事主未有受傷。

法官考慮首被告僅得十七歲但已有盜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底,且他身為案中主腦指示另外三人犯案,在證據確鑿下仍然不認罪,毫無悔意,故順其「坐監」意願判囚五年;刑期之重,旁聽人士無不嘩然。

案情指,事主於當日下午由荃灣接載四名被告往屯門蝴蝶灣,當的士到埗時,後座有被告大叫「Action」後,一眾被告即分頭行動,分別從後將事主箍頸及搶錢箱。事主大叫奮力抗賊,眾被告最終未能得手逃走。事主報警並帶領警方在附近兜截,拘捕眾被告。

案件編號:DCCC 8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