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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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懲教助理葉繼歡加監半年

本文重點
【本報訊】已在赤柱監獄服刑逾十三年的械劫案重犯葉繼歡,被指在獄中以原子筆插傷替他清洗傷口的懲教助理,昨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加監半年,葉繼歡原本刑期已有三十六年。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受到挑釁而犯案,葉庭上自行求情,直言事發後已遭懲教署施以扣薪、禁止看電視等懲處,法庭不應再作懲處。

四十七歲被告葉繼歡,九六年被捕後,因持械行劫判囚三十六年。他被控去年四月三十日,在赤柱監獄醫院大樓一樓一號室內,襲擊當時的一級懲教助理谷源科。

求情稱已被扣薪

被告昨出庭時自行求情,聲稱在獄中遭不當對待,要求法庭處理他的投訴;裁判官則指其投訴與本案無關,只能要求控方轉介警方調查他懷疑自己在獄中被「打毒針」等事宜。此外,被告又指今次事件後,懲教署已對他進行二十四小時看管、並禁止他看電視又扣他薪金,這些已是對他的懲罰,認為法庭不應再處罰他。但法庭認為,幸事主受傷不重,為收阻嚇作用,必須判被告囚禁刑期。

裁判官裁決時又表示,事主的供詞簡單直接,並沒有誇大,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加上他所述的情況有閉路電視錄影佐證,故相信事件就如谷所述般發生。相反,被告聲稱身體虛弱無力襲擊,惟在錄影中,見被告在事發前一直看報,更能轉動上半身拿東西,故認為被告供詞並不屬實。

案件編號:ESCC 28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