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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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扣滿分兩年可再申公屋

公屋租戶若被發現高空擲物,最少會被房屋署扣七分,而投擲的物品若造成危險,則會被扣十五分,租戶若在兩年內被扣滿十六分,便會被房屋署終止租約。不過,被罰者在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公屋,有關罰則被外界批評為形同虛設。

如在○五年因高空擲物被房屋署終止租約的前公屋居民袁堅文,獲房屋署安排入住中轉屋,搬屋時獲社署最高七千元的搬遷津貼,他搬到中轉屋後隨即計劃申請輪候公屋,等候數年便可以再上樓。房屋署當時承認,被罰者在租約終止後兩年,可再申請公屋,連同現時平均一年零八個月的輪候時間後,袁堅文在三年多後可再獲分配公屋單位,但房屋署會將犯規住戶紀錄在案,新批的公屋單位、地區、樓齡及樓層均會較原來的遜色。

高空擲物的租戶除會被房屋署扣分外,房屋署會將造成嚴重危險或人身傷害的個案交警方跟進,警方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高空擲物人士,被告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事件引致他人死亡會被控以誤殺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