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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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言雋語:醉駕社服令

聖誕佳節普天同慶,見諸報端的竟然是一宗不幸新聞。中學教師返校參加聖誕聯歡會,被一輛私家車撞死,肇事司機酒精測試嚴重超標,以涉嫌酒後駕駛罪被捕。

大家有沒有發覺,車禍枉死的不是良師就是孝子,鮮見撞死通緝犯,老天爺也太不夠意思吧。事實上,人們呼籲當局重罰醉駕危駕肇禍者,都早講到唇焦舌敝了,但大家見到的,卻是落馬洲六死奪命車禍,肇事司機誤殺罪成判監六年,一條人命一年,而且刑滿出獄後可重新考取駕駛執照,這算是哪門子的阻嚇作用?當局不是建議按司機體內酒精含量制訂「三級刑罰」,按血液酒精濃度將停牌期限遞增嗎?現在連啟德郵輪碼頭都動土了,須知港府搞基建唱慢板已是出晒名的了,訂立更有效法例嚴打醉駕竟比基建還慢,也算是天下奇聞了。

其實,因醉駕而釀成人命傷亡者,應該永久「釘牌」,這與其說是對冷血司機的「懲罰」,倒不如說是對守法良民的保障吧。正如干犯性罪行者,應被禁止擔任社工、教師等有機會接觸兒童的職業一樣。

永久停牌不算懲罰,到底怎樣才算呢?愚見以為,索馬里最近公開處決人犯的方式可作借鑑。殺人犯死得比較痛快,只是被受害家屬朝頭部開槍而已,那通姦犯就慘了!下半身被埋在土裏動彈不得,被人亂石擲死,此之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當然,香港地講人權,總不能罰醉駕者們互撼吧,但醉貓司機們飲到頭暈眼花仍敢開車,勇氣實在可嘉,是不是應該判社會服務令,比方說幫警方攔截非法賽車呢?

陸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