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聖誕佳節,台灣政府向全島少年兒童送出厚禮。台府行政院於二十四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加強對傳媒報道暴力、色情內容的規管,倘若因而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媒體負責人可被罰款最高五十萬元新台幣。
不少人認為,相關修訂是針對壹傳媒多年來的胡作非為、宣淫揚暴,尤其是當中針對網絡平台內容發放的第三十七條條文,更被當地輿論形容為「動新聞條款」。
不久前,台北及台中市政府先後出招圍剿壹傳媒,便已引用相關法例,如今行政院進一步收緊此例,意味台府進一步加強打擊不良傳媒的力度,由地方層面提升至中央。難為台灣《蘋果日報》發言人明知理虧,仍在「負隅頑抗」,說希望政府修法能找到捍衞新聞自由與保護兒童青少年的平衡點,勿讓天平偏向某一邊云云,令人不禁發噱。俗語說,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壹傳媒不是假自由之名,行荼毒少年之實,豈須懼怕新例打擊?
說到底,台灣當局今次修訂法例,志在打擊淫邪,保障兒童權益,與新聞自由根本是兩碼子事。古有孟母三遷,志在培養兒子成材,今有台灣政府痛打淫媒,將孟母之願推而廣之、發揚光大,矢志為全島少年兒童提供不受污染的成長環境。反觀香港政府對壹傳媒的惡行明縱暗放,任其破壞社會風氣、荼毒少年,到底哪個政府愛民如子、哪個政府以民為本,豈不一目了然?台府如孟母,港府如後母,實令港人不勝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