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素有『亞洲美食之都』的美譽,匯聚了超過一萬一千家餐館,提供來自世界各地的菜式。×××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於銅鑼灣開業的第二家分店,將為本地顧客及來自全球的旅客提供更多美食的選擇。」
「×××於一九五八年在台灣成立,提供傳統的台灣及上海美食,當中尤以××包最為馳名。×××是台灣最著名食府之一,於九個國家共十六個城市設有分店。×××於二○○八年一月在尖沙咀開設香港的第一家分店。」
閱畢上述兩段文字,閣下會有怎樣的感覺?這是傳媒飲食版的鱔稿?有關餐館發出的宣傳稿?抑或政府部門的新聞公報?正因為這兩段文字一點也不像政府部門的新聞公報格式,才令人感到格外突兀。經費來自公帑的投資推廣署和政府新聞處,幾時兼營「副業」,為私營機構的商業行為大肆宣傳,透過特區政府這塊招牌,向社會促銷有關餐館的品牌美食,難道不怕「官商勾結」的指控嗎?
投資推廣署引入知名跨國飲食集團在港開業,兩年內在港開設兩店,當然要為功績貼金,以示公帑用得其所。一個跨國飲食集團在港多開一分店,已得到特區政府押上「信譽」保證,動用官方宣傳機器為有關品牌助威。那麼,本地一萬一千多間餐館之中,由港資飲食集團開設的連鎖店佔了相當數目,比照對等原則的程序公義,請問投資推廣署和政府新聞處,是否也有義務為港資飲食集團每日增設的分店發鱔稿宣傳,向市民大力推介,把政府的宣傳機器變成一個共用平台,避免落人口實,手指拗出唔拗入,政策向外人傾斜,懶理本地餐飲業死活。
說投資推廣署只為外商服務可能言重了,畢竟該署的功能就是吸引外資來港落地生根,問題在於處理準則。投資推廣署每年埋年結,都會列出過去一年引進海外投資的成績單,由金額、種類到創造就業職位均巨細無遺,但是過猶不及,動用官方宣傳機器,個別外資品牌開多一間分店,也要宣傳造勢,一旦有個別品牌經營不善,產品質素欠佳,甚至關門結業,拖欠僱員工資和遣散費,獲得投資推廣署推介,政府新聞處代為宣傳的舊帳,馬上成為罪狀,官方介入商業活動,還是有點分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