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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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法庭建議立法拖咗七年

【本報訊】旅遊會籍合約曾有興訟前科,○二年一對夫婦被游說購買度假屋會籍後發現懷疑受騙,向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最終勝訴,當年判案的法官更在判詞中促請政府立法監管,保障消費者,惟事隔七年,政府仍無任何行動,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的表現,並對事件拖延多年感到失望。

夫婦入稟成功取消合約

勝訴的一對夫婦於○二年被游說購買度假屋會籍,案情透露,他們收到一間度假屋會籍公司的電話,對方聲稱兩人中獎,邀請到該公司領獎,但要他們先聽一個講座,期間有職員花了三個小時游說兩人購買度假屋會籍,聲稱可以在十二個國家,二十六處地方享用度假屋。在疲勞轟炸下,兩人終於以信用卡支付了三萬五千多元首期,其後月供五千元。

可是,兩人返家細閱合約條款後,始知要供滿十一萬元才能享用度假屋,而且要視乎供應情況,不一定可以安排到,但未能享用度假屋也要支付每年二千八百元管理費,期間更不能夠終止會籍。

兩人認為職員並未講解清楚條款,於是引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告上法庭,法官最終判兩人勝訴,合約取消及取回訂金。法官當時指出,度假屋會籍公司的推銷手法值得關注,近年投訴激增,政府應立法監管,保障消費者,亦可令該行業正面發展。

旅遊界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稱,誤導的經營手法要杜絕,他贊成立法,促請政府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時一併規管這類公司。對於政府遲遲未立法,立法會議員兼消費者委員會委員李華明表示極之失望,批評政府偏幫工商界,本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已落後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