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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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爆竊一指入屋都犯法

外籍男子在窗口探頭入屋企圖爆竊被巡警拘捕,更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判囚,他不服上訴。上訴庭昨就這宗罕見入屋犯法上訴案宣判,並探討了一個人的身體要有多少部位擅自侵入私人建築物才算有罪。上訴庭指,任何人如侵入私人建築物意圖犯罪,就算只伸一隻手指入屋都算犯法,即使如電影《職業特工隊》中,主角湯告魯斯用鋼纜倒吊入屋,雖沒有着地亦同屬犯法,因此駁回有關上訴。

惟上訴庭指考慮本案的案情特別,涉案上訴人Khan Asif(二十四歲)當時是從窗口探頭入一個米倉看看能否盜竊,而沒有整個人侵入私人地方,加上他沒有偷竊便離開,把其三十二個月刑期減至二十個月。

案情指,上訴人在○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與一名同行男子,在中區新街的後巷徘徊,上訴人後來被同行男子用手托起,從該處一個窗口兩度探頭入一個米舖貨倉內數秒視察。

探頭入貨倉 判囚上訴駁回

其後,一名警員巡至暗中監視,但剛好有其他途人經過,上訴人與同行男子無進一步行動便離開,警方後來拘捕上訴人。區院今年三月裁定上訴人入屋犯法罪(俗稱爆竊罪)成立,加上他承認一項未有按法庭指示歸押罪共囚三十二個月。

上訴庭昨就此案頒下判決書指,根據普通法案例,身體任何部分侵入私人地方有所企圖,已算入屋犯罪;約兩世紀前一宗案例,一名男童只把手指頭伸入一間屋被判入屋犯法罪成。立法者數十年前將入屋犯法罪寫成法例,令其變作成文法後,開始引起新爭議。

上訴庭裁定,成文法沒有改變沿用多年的普通法案例規則,任何人未經授權侵入私人建築物,並意圖干犯偷竊、強姦等罪行,已屬入屋犯法。

案件編號:CACC 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