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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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機構倡花紅與表現掛鈎

【本報訊】公營機構屢被揭發「大花筒」及行政混亂,立法會昨日通過動議促請政府加強監管各類型的公營機構,包括規定其管理層的薪酬花紅及去留,須與其機構及個人表現掛鈎。

工聯會王國興在辯論中力數公營機構「八宗罪」,包括行政混亂及透明度低、濫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豪租豪裝豪飲宴」以至「睇風水」、將公帑資助化作自己的高薪厚祿和獎金花紅,以及亂開「肥缺」職位變成「離任高官俱樂部」等。

立法會最後通過由葉劉淑儀提出、再經劉健儀及潘佩璆修訂的動議,要求政府根據五項準則衡量公營機構及其管理層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