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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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選民機制覆核 社民連敗訴

【本報訊】社民連兩名成員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功能組別准許「團體選民」投票的機制,但昨被判敗訴。法官指,早於一九八○年代已有「團體選民」投票機制,《基本法》在草擬時,也有意保留這種機制,有關制度沒有牴觸《基本法》,故駁回兩人的司法覆核,但基於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下令兩人毋須付訟費。

兩名申請人士為司機陳裕南及三行工人羅堪就,表示會考慮提出上訴。他們質疑現行制度令他們無資格在各自所屬的「運輸界別」及「地產及建造界別」投票。

法官指今次訴訟只涉「團體選民」機制是否合憲,但申請人向政府提出很多關於功能組別選舉優劣的論點,根本與案件無關,今次判決也不會判斷有關制度是否民主或公正。

案件編號:HCAL 32 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