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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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黑錢港府轉軚 兌換12萬元方要登記

【本報訊】港府昨起第二輪諮詢立法要求金融業遵守打擊洗黑錢規定,當局就管制找換店的建議轉軚,由兌換八千元或以上要登記客戶個人資料及備存紀錄大幅調高至十二萬元,並於立法後設一年寬限期,以回應業界強烈反響;亦建議將刑事罰則縮窄至針對明知或有欺詐意圖的違規金融機構。找換店負責人形容當局後知後覺,但轉軚總好過法例生效後擾民。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表示,規管找換店的門檻提高至十二萬元,是為了便利業界營商,但同時符合國際規定。由於找換者並非將錢轉移至他人或其他地點,純粹轉換幣種,故相信不會助長洗黑錢情況,匯錢則維持八千元要登記市民身份證及地址等個人資料。

此外,當局亦將於法例要求金融機構對外國政界人士採取更嚴格的防洗黑錢措施,國家元首、政黨要員以至直系親屬等,與金融機構有業務關係前,必須得到該機構所屬的監管機構高層批准,並持續受到嚴格監察。但上述措施不涵蓋內地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