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內地大小傳媒都在討論深圳的「反裸官」措施。事緣深圳當局日前發文件,規定配偶及子女均出境定居的官員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也不得出任重要部門領導成員。這些措施顯然針對愈來愈嚴重的「裸做官」現象。
近年反腐過程中,發現部分貪官的家人已到海外定居,他們搜刮的民脂民膏也早已轉移境外,官員本人留在國內混日子,伺機出國團聚。民眾對此深感不滿,當局卻無計可施,深圳此次率先推出治理裸官的措施自然引起關注。但筆者認為,這只能表面滿足民間的反裸官訴求,說得直接一點,只是搞搞噱頭而已。
首先,一名貪官做裸官時,其實已是仕途的尾聲,該得到的利益都到手了,當不當第一把手已無關重要,他們更不會介意是否任職重要部門,因此有關措施對裸官並無阻嚇力。
其次,不當一把手不等於不能貪污,近年查處的貪官很多都是副職,只要手中有權就可以換錢。早前某省就有一名副科級女幹部被揭發貪污六千萬元。
另一方面,這些措施又有以偏概全之嫌。不能說所有老婆孩子出國定居的官員都是貪官,弄不好,很容易重蹈文革時期歧視「海外關係」的覆轍。
其實何必弄得那麼複雜,盡快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問題不就迎刃而解了嗎?財產曝光後就無法轉移海外,海外沒財產,老婆孩子也不會出國定居,裸官也做不成了。令人費解的是,當局遲遲不推行陽光政策,卻熱衷於搞這些花架子。